民事诉讼中哪四种情况为新证据

民事诉讼中哪四种情况为新证据

一、民事诉讼中哪四种情况为新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四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新证据:一是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二是举证期限届满前客观上无法取得的证据,且在期限届满后才得以取得;三是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证

据;四是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些新证据的认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更加全面和准确。但具体是否认定为新证据,需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民事诉讼中能否当庭提出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是可以当庭提出反诉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般只要符合反诉的条件,如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等,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通常会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这样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另行起诉,节约诉讼资源,也能使相关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

但需注意,反诉的提出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如果对反诉的相关事宜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侦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三、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适用小额标的一审终审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小额标的一审终审的情况主要有:涉及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通常各地规定标准不同,一般在几万元以下。如标的额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案件。适用小额标的一审终审可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但需注意,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仍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将进入二审程序。不过,上诉后二审法院一般仅就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不会对全案进行重新审理。

在民事诉讼里,搞清楚哪四种情况为新证据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着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除了正文中提到的相关内容外,像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关键证人证言,或者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物证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如果您对民事诉讼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具体情形以及如何运用这些新证据等还有疑问,想要获取更精准、详细的解答,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拨开迷雾,提供权威且实用的建议。